刊登日期: | 2020/10/28 |
發文日期: | 2020/10/20 |
發文字號: | 府衛企字第1090013858號 |
主旨: | 公告本縣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重新指定及展延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 |
依據: |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辦理。 |
公告事項公告: |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辦理。一、展延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為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有效期間,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二、重新指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黃偉烈醫師與吳張弘杰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10月14日止。 三、展延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林冠甫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之有效期間,自110年1月28日起至116年1月27日止。 四、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本縣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本縣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五、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 六、指定醫師應配合本縣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1條及第45條所定事項。 七、指定醫師喪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失其效力;指定醫師違反精神衛生法或其他醫事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本縣得廢止其指定。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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